一、试点城市绩效评价结果
试点城市评审小组按照职责分工,根据财金﹝2019﹞62号文规定的绩效指标评分标准,对我省2020年度试点城市沈阳市浑南区、营口市提交的绩效评价指标表进行了评分,绩效评价得分为85.1分和62.73分。
二、2020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
1.沈阳市浑南区将30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浑南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。
2.营口市对3000万元奖励资金进行了分配,2500万元用于向营口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注资,500万元作为其风险补偿金。营口企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除获得试点城市奖励资金3000万元外,未获得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等资金,不存在对同一主体重复安排资金支持的情况。
辽宁省财政厅
2021年4月23日